正是因為如此,8月31日,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“電子商務法”的相關規定非常引人注目。據悉,此次“電子商務”法,歷經四次審議才獲通過,這一情形在立法史上并不多見。

據悉,有關責任(平臺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時應承擔的責任)問題,新的電子商務法多次修改:由“連帶責任”改為“補充責任”,最終確認為為“相應責任”,其背后是有關各方的激烈爭論。

那么,什么是“連帶責任”、“補充責任”和“相應責任”呢?其中的分別是什么呢?

據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介紹:“連帶責任,意味死者家屬既可以向兇手追索民事賠償,也可以向滴滴平臺追索民事賠償,滴滴可以在賠償后再向兇手追償;補充責任,則需要先判定誰承擔主責,如果兇手被判定承擔主責,滴滴平臺承擔次責?!睆默F有的司法實踐來看,補充責任大多數被法院判決無侵權責任。

那么“相應責任”意味著什么呢?意味根據實際情形依法來具體地認定?!斑@等于是擱置了爭議,至于責任到底如何劃分,將留待今后進一步明確?!?/p>

無論是“連帶責任”、“補充責任”,對此,您怎么看呢?至于人大常委會的做法,您又怎么看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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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ongj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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